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湖社区呙家塘17组0202001的七旬老人陈某亚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房屋被他人涂改《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不动产及合伙伪造《房屋投资合作协议》不法侵占的问题,恳请上级领导能够厘清事实,为民做主,依法撤销邵阳市中院(2022)湘05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百姓正当权益。
其一,邵阳市中院(2022)湘05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8行:“本院认为……于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邵西国用(95)字第G39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加杨某名字的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法裁判文书,无效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又根据最高法裁判要旨,本院在2016年最高法行申2720号行政裁定书中曾经指出:“实践中,真正的无效确认之诉,主要出现于辅助请求中,或者它是遵照法院的释明采取的一种转换形式。换句话说,即使原告的请求权是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达到自始无效的程度,也会判决确认无效;反之,如果原告请求的是确认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仅仅属于一般违法,也会转而作出撤销判决。”然而法院超过诉讼时效裁定驳回起诉,违背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又第11页第11行,“陈某亚主张杨某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系篡改资料办理,没有事实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邵西国用(95)字第G39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原邵阳市国土局颁发,大祥区国土分局不构成主体资格涂改,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完全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及《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重大且明显违法”二审改判适用法律错误,该主张系杨某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系篡改资料办理,依法依规,该主张的成立。
根据最高法《关于诉讼证据认定的39条裁判规则》,03、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属于伪造证据——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裁判要旨]: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当事人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
综上,原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予以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此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其二,另案被告是我弟残疾人陈某辉,民间虚假诉讼因果关系举报……我遭遇涉案审判长廖某某打击报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涉案二审开庭2022年3月15日,4月7日下午4点47分,我接到中院电话问我,是否举报邵阳市新城担保公司一案?我告知法官,由于我弟陈某辉残疾人举报,我给他快递。法官告诉我不要怕,之前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判决罗某德等,法院依法纠错。
4月14日,杨某代理人同母异父哥哥顾某从沈阳前往邵阳市中院提交行政起诉驳回裁定书作为二审改判依据。当时,我已经丧失申请法官回避权利,法律规定审判长廖某某应该自动回避;根据最高法《关于违反诉讼程序的30个裁判观点》,庭审终结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应如何办理?
由于此时当事人已无申请回避权,人民法院无须就回避申请再向当事人作出口头或者书面决定,也可不答复当事人。经调查,审判人员与本案确有利害关系,该事由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现规定于《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其三,《房屋投资合作协议》系我前夫哥哥吴某山(同母异父),妹妹郭某红、杨某恶意串通伪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且内容一致,就签名各异。日期1993年3月20日,杨某出生1976年,还在西安就读。涉案房屋于1993年我姐弟妹三家在妹夫老宅基地建成,房屋建好十几年还需要他们投资。那么,他们之间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逻辑关系又何以佐证。
涉案房屋由建安公司(陈某辉租赁)打工者李某志装修,费用3.5万元(因为知道房子属于我的退出),由建安公司支付2万元,余款至今未清。中院本院认为……第11页倒数第10行“综观本案中陈某亚签字确认的《房屋投资合作协议》、杨某支付房款凭据、……”
(1)杨某是我姨的孩子。因为我长期住居北京,2009年因为我弟落难,回一趟老家,在返回北京前去了杨某家,拜托他为我弟隔三差五去看守所。当时去一次必须交费50元,我给他1000元现金。之后多次从银行卡转账他妻子。然而,拿出《房屋投资合作协议》,说他儿子入学需要,我们家就在学校对面,学区房全国各地一样重要,一份假合同解决他儿子入学,我是出于亲情签名,同时有两个假合同,另外一个年月日由我填入。根本不存在有实质性交易。再说杨某入住从未与我打过招呼,我做梦都没有想到涂改国土证,还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霸占房产。
(2)我分文没有收取杨某款项,也没有委托我弟房子卖给杨某,就涉案此房及二楼建安公司为陈某辉租赁公司办公场地,口头约定出租该公司。由政府成立专案组债务清偿我的租金。杨某系该公司打工者,才入住涉案房屋。房屋装修系“低值易耗品”,杨某前后矛盾支付4万元,还称办理不动产证费用。涉案一栋10套,已办理不动产证9套,费用约3.5万元/每套。据陈某辉与李某志约定装修自理,公司承担支付我的租金。
(3)当时杨某月工资几百元,就是养家糊口非常困难。伪造《房屋投资合作协议》的郭某红、吴某山2018年5月向法院虚假诉讼,证据确实撤销起诉。我通过反诉依法收回前夫妹郭某红霸占房产。同时,在我弟落难之后,陈某辉妻子给了杨某妻子钥匙,全部毁灭我们姐弟妹三家建房票据,仅国土局档案保存。由此2018年办理好不动产证以后,我才知道,当年向规划处缴纳一万元保证金,无法提供,罚款2.4万元。
2019年7月29日,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开庭,我全权委托律师代理,后来我看直播杨某讲《房屋投资合作协议》于2005年我们姐弟妹三家在陈某辉家签字。这一说辞更加离谱,我根本就没有回老家,在法庭上讲了假话,提交假证据,从此涉案开庭杨某不再出庭。
由于《房屋投资合作协议》吴某山、郭某红、杨某合伙伪造。杨某涂改国土证办理不动产证,而郭某红我反诉法院依法判决,强制执行收回我房屋及房屋占用费。
同时,郭某红自动退回陈某辉一套房子。到目前为止,郭某红告知我们清明节之后退回半套陈某辉房屋,但至今没有兑现。其原因是他们共同合伙伪造《房屋投资合作协议》的天壤之别判决息息相关 ,根源关键性一目了然。所以,法院应该做到同案同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体现司法最后一道防线公信力,以平息这一连环案的案外人息诉服判,体现逻辑文明司法理念。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恳请有关部门领导能够厘清事实,为民做主,依法撤销邵阳市中院(2022)湘05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相信正义或许会迟到,当绝不会缺席。
来源:房产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