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的真实经历,谁知道我身上背着重大的案子,十多年了,至今没有得到公正解决。真正帮助百姓解决问题的领导在哪里?”近日,家住贵州省施秉县城南安置区的刘某英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2010年8月14日,我儿子谢某泽(12岁)肚子痛。中午12点左右,我将其送往施秉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晚9点多孩子死亡。当时谢某泽身上起了很多泡泡,后来龙医生拿药来打散了。该医院在对谢某泽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一是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皮试不规范。我儿子谢某泽在家的时候,还是站起说肚子疼,我倒热水给他喝,送至医院时也是清醒的,门诊医生输液温度下降了,后来又加药输,患者就晕迷了。晚上转到住院部内科后,龙医生要女护士给患者皮试。按照医学常理,做青霉素皮试的时间应是15分钟以上,而女护士做上皮试一会,接着就去拿药来输液了,且在输液的过程中没有及时观察患者的反应,这是医院明显的存在过错。患者在该医院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一直说的是肚子痛,但是医生只是对患者量体温,一直都没有进行相应常规性的仪器检查(例如B超、CT、心电图等)。
二是医生伪造病历资料并且没有按照规定提供病历资料。在事故发生后,谢某泽的主治医生将相关的用药证据销毁,并且伪造病历,在《病人病危告知书》上伪造我的签名。在事后我到医院要求要我儿子谢某泽的住院病历及相关的用药处方,但医院均未提供。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故医院对谢某泽的死亡存在过错。
三是医院未向患者家属说明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该医院在对患者谢某泽进行治疗的过程中,没有向患者家属说明患者的病情,对患者的治疗的处方也没有进行说明。青霉素是一种特殊的药种,在打前都应先进行皮试,而且医生没有告知和经患者家属的同意就给患者输青霉素。这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鉴定书在程序上不合法。在2010年8月19日,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王某、黄某康、刘某金、李某4人到施秉县人民医院去进行尸检,但是在该中心出具的“(2010)病鉴字第184号”鉴定书中,最后落款的司法鉴定人却是王某、黄某康、汪某河,鉴定人助理李某。在尸检法医中有刘某金,但是为什么在鉴定人中却没有刘某金,反而多出了汪某河,这是明显的鉴定程序违法。
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8月19日早上,我到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交鉴定费时,黄某康主任要求我交了10000元,但是该中心给我的发票上打印的却是7000元。对于另外的3000元为何没有打发票,黄某康主任没有向我作任何说明。在我心里,只要他们去做鉴定公正,我就没有深究。对方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施秉县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谢某泽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谢某泽死亡,该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该医院不但没有承担责任,反而还和法医鉴定机构串通,导致法医鉴定结论的错误。卫生局领导说我们砸东西,但事实上我们没有砸过任何东西。我的家人和亲戚20多人因此被抓,其中7人受到不公正对待。
还有我交了5000元给律师,律师不但不帮我,反而偏向对方。去贵阳找尸检也是他叫去,后来才发觉他们早就串通一气。当时未抓人之前,如果他提醒说这样做是违法的,我们就会听他的,就不会出现后面被抓人了。后来他们还说走法律程序了,这时我才看清他们。从此,我从47岁哭到现在,眼睛看不清楚字,戴眼镜有时也看不清,耳朵从此也听不清了。
2011年农历十月十六日,我弟弟刘某才死于施秉县人民医院;2012年又开始对付我妹妹刘某荣。大白天的她店铺被盗,尽偷好烟,把我妹妹逼得走投无路,疯疯癫癫到处跑,成天白日都有人跟踪她。这么多年来,都是我捡破烂卖钱给她维持生活。内心深处的苦衷,难以言表。
以上所述如有不实之处,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恳请上级领导核实情况,依法办事,为民做主,依法公正解决谢某泽医疗事故一事,督促涉事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我弟弟和妹妹所遭遇的不幸予以公正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卫生与健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