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12月9日,云南省镇雄县尖山乡仁厚村道漩窝村民组郎某祥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在事先未通知我、也未对我的房屋进行危房鉴定的前提下,尖山乡政府将我合法修建的320余平米两层石混结构平房强行拆除。之后,以信访复字(2024)5号、(2024)8号、(2024)11号处理意见书答复称,他们是根据县里“镇办通(2019)48号”《关于强势推进全县危旧房拆除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认为我也有安全住房。这一说辞与事实不符。
上述回复不同的是,在(2024)5号回复告诉的是:仁厚村民委员会在履行电话告知程序后,按政策要求组织力量于2019年11月帮助你户拆除;在(2024)8号、(2024)11号回复的是:拆除前,由倒漩窝小组长许某贵通知你父亲,该房屋已纳入危旧房拆除范围,并告知其拆除时限。因郎某祥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仁厚村民委员会在履行电话告知程序后,按政策要求组织力量于2019年11月帮助你户拆除。于2024年8月6日,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接访并提出建议,一是因家庭成员有建房需求,可向仁厚村委会提出申请;二是生活确实困难,也可以向仁厚村委会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解决。若对其拆除行为不服,可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但实际情况是,第一次2019年11月26日拆房时,并没有任何人通知我,是我们得知房屋拆除后,打电话向村支书梁某华求证才知道。当时梁某华告诉我说不拆也拆了,未拆的给以修缮加固(有当时的通话录音为证)。
第二次是2021年10月18日又拆除时,邻居告知于我。我们打电话询问尖山土管所,该所的熊某告诉我,不是他们叫挖的,是施工队乱整挖的(有录音为证)。事后乡里派人处理,我们不服。
上述被挖掉的住房建于1998年,有合法的宅基地证明(产权证207041244号),也不属于危房。尖山乡政府在未通知的前提下就偷偷将我们家的两栋楼房挖掉,一是程序不合法。未经鉴定、通知、公文告知等手续;二是执法主体不适格。乡政府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资格;三是执法错误。公民房屋是合法私有财产(属于合法修建,并且长年有人居住维护),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为此,我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信访部门要求督办,但尖山乡政府以虚假回复,回避自己违法,敷衍塞责,欺上瞒下,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希望上级领导能够重视此事,早日还我们全家一个公道。
来源:中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