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发生一起“权大于法”刑事案件

2024-10-09 21:03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卢野村村民高建平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本人因反映村干部涉嫌侵吞村集体财产,并与房地产公司串通违法占地修成柏油马路的问题而遭打击报复,蒙受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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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至2017年,本人实名反映卢野村村干部涉嫌侵吞村集体财产,并与忻州开莱房地产公司串通违法占地修成柏油马路的问题(详见新证据《忻府区国土局情况说明》)。这引起了卢野村村干部的不满,遭到他们的打击报复,栽赃陷害本人在2008年手持虚假协议阻拦忻州开莱房地产公司施工,索要钱财。无任何证据证明本人阻拦施工索要钱财,只有证人卢野村村干部言词证据陈述。

    其一,本案焦点:违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审判程序违法,栽赃陷害;涉案证据:刑事审判的核心是证据裁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书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虚假鉴定意见书(本人与卢野村委签订协议书上面村委印章真伪鉴定),无鉴定许可证号,鉴定委托人是本案的证人村干部卢某建(非律师),送检样本由卢野村委提供修路合同复印件,未调取卢野村委公安机关备案印章鉴定。送检样本无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反规定,作出虚假鉴定意见。该证据庭审未作质证(鉴定意见书忻府区法院不予复印)。

    2、书证。本人与卢野村委签订的协议书。由忻州开莱房地产公司提供。附复印件。

    3、书证。本人与卢某建签订土地流转承诺书(由村干部杜某贤、孔某秀指定),承诺书由孔某秀亲笔书写。由忻州开莱房地产公司提供。附复印件。

    4、言词证据。证人村干部卢某建证言、杜某贤证言、孔某秀证言、武某宏证言。详见《判决书》。言词证据与证明案件事实主要新证据《忻府区国土局情况说明》之间存在矛盾。

    以上三条书证内容与本案忻州开莱房地产公司无关系,实属栽赃陷害。

    其二,本案事实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2018年是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协议。本案的事实依据,土地流转承诺书变更为卢某建,与本案开莱房地产公司无关系,实属栽赃陷害。

    其三,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忻府区法院法官王某林涉嫌违反《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2018年是合同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司法解释《鉴定意见审查与认定》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两高三部《审判中心意见》所立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及四个原则的要求。无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伪造村委印章、证人村干部的言词证据陈述为事实,认定本人诈骗开莱房地产公司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公裁判,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7)晋0902刑初286号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本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2022年4月,本人的信访案件由中央政法委签署,山西省政法委交办,忻州市检察院包案化解,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相互推诿踢皮球,面对枉法裁判听之任之,至今得不到处理。

综上所述,此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再审规定,但检察机关和法院却层层驳回本人的再审请求,这于情于理于法让本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以上陈述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期盼上级领导能够抽丝剥茧,明察秋毫,依法再审,为民伸冤,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敬请全国网友及各大新闻媒体记者给予转发支持。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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