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诉称关于其父母遗产继承案的判决明显不公

2024-02-05 20:1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近日,家住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华兴新村的郭某林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当地法院关于其父母遗产继承案的一审判决明显偏袒被告,判决不公。

      其一,关于母亲周某英的遗产。郭某生继承周某英的遗产,在没有证据支持下,吉水县法院(2023)赣0822民初155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直接判决该金额不能再视为郭某生的遗产,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吉水县法院“对于周某英的52000元存款,其中一半即26000元+3250元归郭某生所有,被告郭某红凭存单及密码能支取,应系受父亲郭某生的授意,否则去取不了,郭某生写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存款或工资的分配,后郭某生也未向郭某红主张归还,该笔52000元存款,可视为其已同意将自己所有的26000元及自己应继承的份额给郭某红”。这个推断不成立。郭某红2016年4月21日就取母亲2593.46元,已经知道密码了,还有老年人怕忘记密码会写好密码放在存折里,我父亲也不一定知道母亲的存折,只有郭某红知道,因为他2016年4月21日到取母亲的钱,父亲因重病在医院,自己有工资有钱用,不会去追究我母亲的钱,郭某红没有什么确实的证据父亲知道。再一个父亲要给他的话,这么大的金额,郭某红一定会要他写遗嘱。吉水法院断章取义,说什么郭某生遗嘱明确表示是自己存款和工资的分配财产,请法官认真看一下父亲郭某生遗嘱,是不是存款、工资等财产。
       郭某红2016年2月20日农商银行(卡号后四位8553)转账(郭某生卡号后四位0029)周某英存款18000元是母亲的遗产。郭某红分了两次取出来,第一次2016年9月11日取了3000元,第二次2016年12月21日取了15600元。本来我父亲是2016年12月21日去世的,他改为12月22日,就是说22日父亲这一天就用这么多钱吗?
       郭某红2016年4月21日和7月2日两笔取现2593.46元和274.6元,也是母亲的遗产。2016年4月21日,郭某红取了母亲的钱,郭某红已经知道母亲的密码了,现在查到了郭某红,都说是父亲给他的,没查以前,他不说是父亲给他的,为什么要隐瞒呢?父亲在世的时候不说是父亲给他的呢?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父亲给他,不是明显偏袒被告郭某红吗?法院说金额小,给付父亲郭某生的可能性大,难道有这样的道理?判决书上大部分都是被告这么说法院就这么写,法庭上我们原告没有说话权。
       其二,关于父亲郭某生的遗产。2016年12月22日,郭某红的妻子肖某丁取了20000元,肖某丁有权取父亲的遗产吗?哪个授权,2016年12月26日取了7000元,2017年1月9日取了300元,3月27日取了1840元,还有办丧事送的礼钱哪里去了?
       丧事做酒的饭钱10380元,我父亲丧事做酒,客人送的钱哪里去了?2016年3月27日取了1840元,清明节祭祀需用品需要这么多钱吗?
       我母亲周某英2016年2月3日去世的,郭某红不上报,骗取社保,骗了几个月的钱,他2016年4月21日郭某红私吞了,2017年3月份鉴湖居委会曾书记和社保局一个副局长(听说姓胡)到乌江中学去了两次找我退钱,他们说你弟弟早交了,你不交我就反应到教育局去停发你的工资,我只好交了这700多元钱。母亲2016年2月3日去世,父亲2016年12月21日去世,这么久父亲在世不说,父亲去世了,死无对证,说什么2593.46元给了父亲。2017年3月份郭某红要社保局要我交郭某红多领的母亲的社保钱,我都不知道怎么回事,现在一查我才知道,郭某红盗窃了社保钱要我来交,这是何道理?
       我父亲去世后,我和我妻子只要求郭某红等人公布账目他们就打。在2016年5月上旬郭某红在吉水县人民医院打我,医院内科医生都看到,当时报了警;第二次2018年,我妻子过问房子和账目的事,郭某金、彭某根(郭某华的老公)两人又打,打得我妻子遍体鳞伤,当时报了警。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请求市中院能够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公平公正的判决,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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