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起纷争,女子诉称分割不公

2024-01-03 20:25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日,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办事处三合村3组范某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2022)渝0154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书、(2023)渝02民申84号民事裁定书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配不公等问题,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其一,认定事实不清。关于范某珍与黄某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结合范某珍提供的证据,基本能够认定。民事证据要求是证据优势原则,不要求证据达到充分的程度。
       2007年8月31日,黄某明的《保证书》中明确:保证不离婚,由黄某明付范某珍现金500万元;2015年2月10日,法院调解书笔录中,黄某明承认羊岭村有8.4万元没结账,东里明珠总共138万元,全部属于自己一家的,黄某明说他占三分之一,不是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占三分之一。黄某明所有即138万元,在法院做笔录时,其认可,说明该笔财产是真实存在的。
       2015年2月13日,范某珍与黄某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明确:羊岭新农村挖机款150万元,东里明珠138万元归范某珍所有,黄某明手中另有500万元存款归范某珍所有。该协议及2007年保证书中都提到500万元,前后互相印证,说明其有500万元存款的可能性大。
       东里明珠工程款138万元,领有6份工程承包合同。已有证据显示,总工程款就有116.05万元,土石方施工合同138万元,开县县城东部新区13.99 万元,中吉土石方场平431.56万元。已有证据显示,总工程款就有116.05万元,说明范某珍与黄某明约定给范某珍500万元是有现实依据的,并非无地生有,空穴来风。
       其二,程序涉嫌违法。范某珍与黄某明平常约定时,经常提到500万元的事实,但在法庭上,黄某明矢口否认时,法院应当征询范某珍意见,是否申请调取黄某明银行流水,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也是保障范某珍诉讼权利的需要。一审未经此程序,因此涉嫌程序违法。
       其三,一审、二审法律适用错误。我申请庭审直播、录播视频,法官不准庭审直播。立案庭法官改民事诉状案由,强迫要改,不改案由不立案。案由财产所有权纠纷,改成不当得利纠纷。开庭时,黄某明、吴某清没有到庭质证。一审、二审法官审理不公。第三人另外给了原告31.5万元的工程款,这是从哪里来的?证据是事实,谁人提供的?吴某清住医院违法生子,用的全部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
       我提交的证据却不做证据处理,有合同、证人、证明承办人包庇工程款钱不写在判决书上,拿重婚罪判决书、离婚判决书两个错误的判决书当法律依据,根错误的判决书写证据理由。调解离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书,被告自愿离婚,不是被告起诉的离婚,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意见书。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案件,我不知道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恶意串通法官、律师造假证据事实,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错误,是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审查认为错误,不纠正错误的案件,包庇冤假案,漏判、故意漏写裁定书,偏袒被告。
       我们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明跟吴某清吃喝、买金银首饰,给她母子买穿的,包括支付住院的费用。吴某清要黄某明给她儿子刘某买40万元的房子,全部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明私自处理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工程款合同28万元,不写在裁定书上,证据证明不写裁定书上。
       需要强调的是,黄某明是我的前夫,他因犯重婚罪被追究刑责,我们现已离婚。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黄某明与吴某清重婚长达十年之久,我们于2015年2月13日,双方自愿协商,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被告黄某明对约定的协议第二条、第三条共计款项788万元,至今没有履行;黄某明在2007年8月31日出具的《保证书》中,承诺付给我现金500万元,保证新城房子两套交给我,给我50万元的小车等,也没有落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明一直怀恨在心,多次对我进行人身威胁,扬言要害我。2020年9月1日上午在开州区法院开庭时,也扬言要害我。审判是全程监控,可调取。如果我受到非法的伤害或者致命,绝对是其所为。希望法律能够为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来源:妇女权益保护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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