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诉称其房屋被拆20多年仍未得到合理补偿

2023-12-30 15:41

  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当地征收办违法强拆,法院伪造反映人签字违法撤诉,不公裁判导致案件多次发回重审,拖延20多年未审理完成。如此折腾,让人身心俱疲,倍感无奈。”近日,家住辽宁省萌芦岛市连山区永安路的任某芹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反映人母亲张某兰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十区八居十五组拥有公房一套(一间半)22.67平方米,自建房二间32平方米,煤棚一间。母亲张某兰及其子女居住于此。2000年锦化化工集团受政府指令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2000年6月中旬先停水后停电,开发商以安置房安置的名义将反映人的房票骗走,把户口本送回来,征收办称给安置旧楼一间,张某兰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市征收办作出葫政动裁字(2000)第201号裁决书,不顾事实强行下裁决。裁决内容为只有一人户口给予补偿,以两户自建房无户口、无人居住为由,不安置,不补偿。
       我母亲张某兰不服该裁决,委托本人向连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00)连行初字第40号。立案后法院未开庭审理,杜某平庭长让找市信访办主任王某宝帮助解决。当时王某宝主任答应找三方帮助解决,但没有收到任何等复。2000年12月24日半夜,被征收办白某某带一伙人实施暴力强拆。2000年12月25日,反映人找信访主任,其称强拆能赔钱,但案件一拖再拖,两年也没得到解决。反映人四处奔波反映情况,无人理睬。
        
 
       2007年找到连山区法院的张院长,派刘某涛去高桥镇取卷宗才得知连山区法院伪造撤诉申请书、撤诉裁定书、送达回证、执行裁定。以上文件均未向我们家送达。锦化集团付某华告知反映人,锦化集团向连山区法院缴纳强拆担保金15万元,杜某平庭长挪用了该担保金,齐某忠审判长写的撤诉申请书。2008年8月20日,连山区法院陈某微庭长当着我的面伪造签名做假卷宗,导致迟迟没有给反映人母亲安置。
       2013年“十二运”期间,征收办的主任和科长研讨以救济的名义给张某兰的公房置换面积36平方米,按4000元/平方米,总计144000 元。想拿这笔钱必须签法院和征收办的息访罢访协议,反映人未签字,因此未收到该款项。后经市中院领导督办,2013年从北京法源鉴定机构对文件进行做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送达回证签名与起诉材料均不是一个人书写。后续启动法律程序,连山区法院(2000)连行初字第40号撤销拆迁办所作出的葫动裁字(2000)第201号裁决书,反映人开始了行政赔偿诉讼。
       反映人向龙港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政府没有安置方案,当年动迁应得到的补偿为:两户85平方米,一户72平方米,家具五扇大铁门,煤棚6X2米,10架豆角,68棵玉米,石墙墙体5X10米、高1.6米,窗底小篮6X3米,租房费,地上附着物,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但以上补偿项目均没有支持判决。一审龙岗区法院用2014年4月25日调解笔录作为证据,然而该调解笔录本人没看过内容,也没让本人签字。龙港法院(2019)辽1403行初 23号不公裁判,两户自建房判65平方米赔偿57万多元,公房用伪造新的证据,法院采信该房屋已经补偿,因此没判赔偿。暗箱操作,配合征收办知法犯法,掩盖事实真相。
       反映人认为,锦化集团付某华、寇某利卖给反映人的房号并非因安置所得,当时只要交钱给其二人均可购买房屋,并不需要被征收人的身份。其两人没有出庭,向法院提交的证人证言系伪证。龙港区法院、市中院采信该证据于法无据,系不公裁判。市征收办与法院于2014年所做的调解笔录,反映人并未签字,也没有看到内容,却被一、二审法院当做证据,显失公允。
       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呼声和要求,关心群众疾苦,接受群众监督,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服务。恳请上级领导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设身处地为百姓着想,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还百姓一个公道。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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