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诉称遭遇虚构债务套路房产致其无家可归

2023-05-30 09:46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纵观9年诉讼煎熬,遭遇虚构债务套路房产,让我感到满腹冤屈,身心俱疲。”近日,年愈6旬的张某萍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遭遇虚假诉讼,被套路房产的问题。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关注,剥茧抽丝,明察秋毫,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一份题为《翘首以待盼回家》的书面反映材料中,张某萍女士陈述了事情经过:自2019年11月23日住房被拍卖,我失去了遮风避雨的家,遭遇无尽的磨难,直至现在基本生活举步维艰。若不是亲身经历,很难相信有这么离奇诡异的事件发生。这是我9年煎熬饱尝艰难的真实体验,由于极度冤屈郁闷,积郁成疾。
       我本人没有借过所谓“原告”一分钱,却失信这“原告”1000多万元。因虚假债务,我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信誉被毁,四面楚歌,寸步难行。法庭上出借人吕某胜自己都不能自圆其说的虚假债务,竟导致我母子无立锥之地,且陷入各种软暴力中,各个方面承受屈辱和压力。
       其一,本案表现特征为证据假、金额假、事实假。证据假:罗列伪证,重复计算出借金额200万元。将组成已还借款384.8万元几笔汇款单充数未还款起诉;金额假:2014年4月25日一审卷(石桥东证据收据卷第106页)有出借人吕某胜、借款人周某在2013年9月10日对二人借贷结算对帐后的应还欠款金额实际为45.62万元;事实假:原告吕某胜隐瞒借款已清偿776.35万元的事实。
       其二,本案吕某胜拍卖我房产,依据是将已清偿消灭的债务384.8万元和利用银行汇款单重复计算虚增本金200万元,隐瞒借款人周某已还款776.35万元。这些虚假的无中生有的金额,再依靠更换借条,收取砍头息,以42%—48%的违法高息、罚息反复结算“倒帐”,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操纵出来的11198200元债务,携《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旗号,勒令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强行捆绑上共同经营的枷锁,强拍我两套房产。
       无论是“24条”还是“共同经营”都不能成为虚假债务的护身符,没有哪条法律保护虚假债务,支持已清偿消灭的借款再作为出借金额滥竽充数。更不保护砍头息,和收取42%—48%的违法高息、罚息。
       更为荒唐的,还有吕某胜利用银行付给客户的电汇单和转账成功回执单,两单据本是同一笔汇款业务,应记一笔帐,而出借人吕某胜却玩弄欺诈手段将其分开,分别列为借款证据。就这样,由一生二金额倍增,同样伎俩连续操作3次,共重复计算虚增出借本金200万元。历次庭审虚假陈述,隐瞒借款已清偿776.35万元的事实,套路房产。
       有悖常理的,还有2014年1月17日吕某胜起诉,2014年4月25日开庭,2014年5月20日已是诉讼期间,吕某胜在周某前债未还,没有偿债行为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向其出借102万元。
       其三,自2014年1月17日查封我北京两套房产,至2019年11月23日两套房产被低价拍卖,历时数年,经过多次庭审。(2014)东民初南字第00001号判我承担2011年7月10日借款合同221.5万元和2011年12月1日借款合同600万元,两笔借款及违约金共计11198200元。我不服上诉,这两个借款合同没有当时发生时银行流水印证真实性。
       (2014)石民四终字第01169号判决,支持上诉发回重审;(2015)西民初字第01073号重审判我偿还11198200元,不服再上诉;(2016)冀01民终173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冀民申2367号,指令石家庄市中院再审;(2017)冀01民再85号维持本院判决,我不服向市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石检民(行)监201713010000273号于2019年8月21日提请省检察机关抗诉;2019年11月23日,在检察机关支持抗诉情况下,两套房产被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拍卖;冀检民(行)监201913000000313号于2020年2月17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2020)冀民抗17号裁定提审。(2020)冀民再175号,确认出借本金重复计算200万元。依法撤销(2015)西民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2016)冀01民终1737号民事判决(2017)冀01民再85号民事判决,发回桥西区法院重审。
       2022年2月21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2022年9月23日,我收到桥西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0104民再20号,仍然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判我偿还原告吕某胜多笔借款累计本金689.5万元及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本金689.5万元含有已归还款项,见明细如下:
       1,2010年9月9日,本金200万元(自2010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2,2011年1月27日,本金89.5万元(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此笔款项已归还,证据是原告吕某胜提交的,在(2015)西民初第01073正卷第65页上注明附在已结清欠款384.8万元合同中,再在此认定是应还款是错误的。我在2022年1月24日下午庭前询问提交的《关于(2021)冀0104民再20号2022年2月21日庭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第11页明确陈述,并在第14页上附有吕某胜提交证据目录第一条被告周某偿还原告欠款384.8万元中(1—8)中,含有吕出借89.5万元的银行汇款单。据此不应该再作为没还款并计息,判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2011年12月1日,本金200万元(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此笔没有银行流水印证当时真实发生。
       4,2010年10月2日,本金100万元(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5,2011年7月10日,本金100万元(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此笔没有银行流水印证当时真实发生。
       此判决认定吕某胜出借本金689.5万元,属错误认定。689.5万元含有已清偿消灭的384.8万元,不应再充数出借款计算本息;原告吕某胜刻意隐瞒借款已清偿776.35万元的事实;没有哪笔借款证明与我有关联,用已废止的第“24条”判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其四,适用法律错误。原《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二)第24条已废止。应依据自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本案一审法院没有适用该司法解释及我国《民法典》进行裁判,属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
       其五,认定事实错误。法院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承德天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周某的借款行为是为天意矿业公司经营借款,《借款合同说明》中明确注明是吕某胜与天意矿业公司法人周某的借款行为,资金流向、用途均是公司,将公司借款形成的债务强加成个人债务是错误的。企业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恳请调查出借人吕某胜、借款人周某二人之间自借款发生开始至终止的银行流水。鉴于借款合同384.8万元,借款合同221.5万元,借款合同600万元,都没有当时借款发生时银行流水印证直实性。根据历次庭审借贷二人提交的证据,均是由2010年几笔借款结算结转利息后得出的,其中已清偿消灭的384.8万元的银行流水混在689.5万元中。恳请彻查每笔借款、每笔还款是如何计息结算更换借据的,才能查明债务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存在,金额多少。
       对于案涉“借款’的还款事实,原告刻意隐瞒,故意只说出借款,不说已还款。用已清偿的借款充数本案借款,制造巨额债务,故意不起诉已知的实际借款人,利用陷阱式的格式化合同,企图将公司债务掩盖为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虚假诉讼套路侵吞房产。
       2023年3月13日,石家庄市中院开庭审理本案;2023年5月15日,我收到石中院(2023)冀01民再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我上诉,维持桥西区法院(2021)冀0104号民再20号判决。
       因我是被负债,不是实际借款人,鉴于出借人吕某胜数年历次庭审中自相矛盾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2023年3月2日,我快递提交申请法庭调查取证,请求法院为便于查清本案全部法律事实,调取出借人吕某胜向天意矿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出借款项自始至终全部银行流水,调取天意矿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偿还吕某胜和其河北中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具体金额的银行流水。庭审时没有核查债务金额,没有查明全部法律事实。原告仍举已废止“24条”旗号,搜罗各种所谓证据,企图以共同经营大棒,逼我承担虚假债务,魔术之变幻,魔法之奇异,令我应接不暇。
       我年愈60岁,数年间因“失信被执行人”不能贷款不能再就业,住房被拍,租房住费用高,导致我生存艰难,窘迫的连上诉费、律师费都无力支付。因为与我无关的虚假债务,竟要落得无栖身之地?
       漫长的9年诉讼路,基于虚假陈述捏造的虚假债务,判我履行连带还款责任,拍卖两套房产,导致我无家可归,入不敷出,生存艰难,实在撑不下去了。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关注,剥茧抽丝,明察秋毫,依法依规公正处理;也恳请各位智贤指点迷津,助我跳出虚假债务的魔爪,能起死回生,返还房产,回归正常生活,早日回到自己的家园。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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