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保后房屋被烧未获赔偿,女子30多年无家可归

2022-09-07 09:31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我因农村居住的房屋被烧,猪栏、牛圈被烧,家中老小只有身上穿的衣服外,可谓上无片瓦,衣无换洗之衣,更是家中粮食焚烧无存一粒,只有过着东家借宿,西家躲雨的凄惨生活。”近日,贵州省务川县涪洋镇双河村下长滩组陈某英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一份题为《一个底层农民30多年的诉求与呐喊》的书面反映材料中,陈某英陈述了事情经过:当时房屋是根据县乡的规定和要求交纳了保险金,因村干部收取了保险金未向保险公司投保,造成我30多年无家可归。与此同时,村委还将我承包的土地的一部分另行承包他人耕种。为此,多年来,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补助和补赔,更未求得妥善的解决办法。

    是国家的政策好才让我们农民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走上了致富路,个人的合法财产有了保障,这都是改革开放政策对农民的好处和厚爱。但由于地方个别工作人员行政的不作为,欺上瞒下,打击报复,也给一些生活在底层的百姓带来很大的酸楚和困惑,有苦无处诉说。我 30多年的劳碌、奔波,写了无数次反映材料,走访了多个相关单位和部门,历行上千里,泪洒数百回。好不容易上级批转县、乡有关部门办理,次次都以各种理由塘塞、推诿,互踢皮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老百姓又怎奈如何?恳请上级领导为民作主,并能在我有生之年了却我一个底层农民的心愿。

    一是我土地责任承包到户后,我有四立三间民房和完好的猪栏牛圈,因忙于农活家中无人在家,不幸被火烧光家中一切。之前已按政府要求交纳房屋保险金,可大火焚烧房屋及配套设施后,有关部门已到现场勘查备案,杳无结果。从此全家几口人无房居住,只有暂时投亲靠友,暂避酷暑风寒。

    我们及时向村委和镇里反映保险赔偿情况,东推西推。又向县里反映情况,几经周折后仍无结果,并叫我们走法律程序来解决,闭口不谈如何安置居住之事。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后,保险公司指证房屋保险金未向其交付,他们没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法院作出不理赔的裁决。

    我们又找到村里、镇里和县里。一经追查,这笔保险是镇财政未向上级部门交纳,更没有向保险公司交纳。这个责任不是我们投保人的责任,是有关部门的失职和监管不力给我们造成伤害。就此一事,我们反映了30多年未得解决。至今我们全家仍无家可归,连一个窝棚的补助都没有解决。

    通过一审诉讼,二审上诉,再审申诉,从地方基层法院一直到最高法,从基层检察院申诉,直到最高检,上级转办和交办了这事的协调处理,直到2022年5月,县信访部门才出面与我协商,解决5000元补偿房屋的投保事宜,并承诺给我们解决审批房屋地基问题。试想,5000元能修什么房屋,只够搭个草棚。况且我们是进了保险的,30多年未能解决一瓦一砖,地基荆棘满地,杂树成林,人都无法走进去了。

    今年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召开,省信访部门将我向上级反映的材料转县信访部门办理。县信访部门在调解处理中,向我们承诺给我们调整和批准建房的地基,并现场调整和指定了建房的地址,要求我们息诉。我们签字了,然而到问题具体落实时,信访部门对现场调整指定的地基又提出了许多理由不予落实和审批。30多年流浪寄居,仍然得不到解决,就是农村的危房,国家都要补助重建和改建的相应资金。然而,我房屋向有关部门交纳房产保险金,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我30多年得不到赔偿和政府补偿,这难道是我们的责任吗?

    二是我的承包地被村里强行划拨一部分给同组人员耕种。我们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土地承包到户时家中有四人分有承包地,一直由我们承包耕种到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我丈夫简某杰1987年在开磷井下施工时不幸公伤死亡。

    为解决公伤死者的抚恤和补偿工作,于1987年开磷将我儿子简某招为合同工。事后因房屋被烧而全家居无定所,村委便于1992年将我承包地“大丘”、“野猫洞”、火石单三块地,转包给同组的简某庭,并登记在简某庭儿子简某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转包后我们一直向村、镇、县反映多次无果。然后,我们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向市中院转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因诉方无法提供第三方土地经营证为由作出了裁定。

    我们不服裁定,又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又将此案交予正安县法院负责办理。正安法院要求上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土地转包第三方土地经营权证的证据。我们通过律师到务川县相关部门提取简某庭之子简某奎的土地承包经营证,可都被相关部门拒之门外。

    在无法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供第三方土地经营权证的情况下,我又向二审法院,省高院提起上诉再审程序,但都因提供不了第三方简某奎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为由,而作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裁定。就以省高院(2019)黔行申 319号行政裁定书中载明: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陈某英诉讼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务川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简某奎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给再审申诉人陈某英。但其并未提交被申诉人向第三人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资料,一审法院已向再审申诉人释明时,限其在指定时间(15日)内提供其起诉时应当提交的被诉行为的相关证据。在指定的期限届满后,再审申请人未予提交……。因此,维持并无不当,其原因是政府部门不准提供,造成无法获取第三人《土地经营权证》而遥遥无期。后我们又走申诉渠道,省检察机关领导收到材料后批转后,不知怎么又到正安县法院,又转县访部门,至今仍然无果。

    三是我丈夫为国家三线建设公伤死亡后,我作为死者家属,连基本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真是苦海无边无处诉,36年无因果。

    四是地方有关部门在无法解释的情况下,以我儿子简某(因其父为公伤死亡)招为合同工为由收回土地。双河村下长滩组农转非比比皆是,没有一家被收回土地,为何只针对我一家呢,这是公道、公理吗?况且我家仍有能力耕种,在我们不知晓的情况下私下剥夺了我们应有的权利。

    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我再次向上级部门领导反映,请求对我36年多的奔波、劳累求之解决的几件事,予以高度重视。以上情况反映完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发布平台无关。恳请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为生活在底层的农民真实的困难划上一个圆满句号。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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