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李唤亮,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生,身份证号:142326197303211417,系临泉镇南塔村人,住本村。电话:18334872222。
被举报人:李建军,男,54 岁,中共党员,南塔村人,系原南塔村主任,电话:13593385299。
举报目的:
请求纪委、监委立案查处被举报人李建军任职期间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追究其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10 年被举报人李建军利用职务便利与举报人及本村村民李国兴、李红中、李飞峰、李海兴以入股方式将权属本村位于河坝边的耕地卖给开发商李海兴后合伙开发。共计十股,其中被举报人及李国兴、李红中各占于股一份,举报人占三股,李飞峰占两股,李海兴占两股。因未办下审批手续,开发未果。开发时李海兴投资的 100 万元,被举报人除支付本村村民准地补偿款 373005 元外,其余 626995 元被举报人据为己有。举报人投资的 165 万元(出资时被举报人承诺以村集体的名义给举报人出具收据,一直未出具) 和李飞峰投资的 115 万元支付了李海兴的投资款及利息 280 万元。
二、2008 年至 2017 年,被举报人任职期间擅自将村委街上的 20 间门面房低价出租,租赁费中饱私囊。
三、被举报人任职期问违法将反映人村位于河坝边耕地出卖,卖地款去向不明。
四、被举报人在任职期间,利用给村民补贴医疗保险的机会从中渔利。2013 年,上级规定每人应交医疗保险 60 元,其中村委补贴 30 元,村民自负 30 元,我村有村民 1100 人,村委应补贴医疗费 33000 元,而被举报人财务公布医疗补贴支付 105700
元,将其中 72700 元据为已有。五、被举报人任职期间,城建局支付我村因修建城建局以下主于路占用我村土地补偿款,一直未公开,有被其私吞的嫌凝。
综上,被举报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无视法律法规,小官大贪,侵吞集体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党纪国法。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举报。望县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