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离休干部称因单位出具错误证言致其权益受损

2022-03-17 21:58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居民关某祥、祖某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对当地法院关于一起继承纠纷案的判决提出异议。

        
 
       年逾九旬的关某祥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离休干部,原配偶余某某于2004年去世,在2005年与祖某珍再婚后,与华中科大学签订了职工住房买卖合同,2007年获得土地使用证,2008年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权属为单独所有。因子女争闹房子居无安宁,至使关某祥与老伴祖某珍分开。2018年通过房屋管理局将房子更名到老伴祖某珍名下,官司就开始了。目前房子已被分割。要求单位房改办更正错误证言,解决家庭房屋纠纷。请求撤销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作出的(2020)鄂010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武汉市中院作出的(2020)鄂01民终9045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
       其一,一审、二审判决没有查明事实。根据一审原、被告共同提供的《湖北省职工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登表》(下称过渡表)及《湖北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上确定的折后总房价18721元,一次性付款再优惠价14977元。该房价是根据国发(1998)23号文省房改办制定的《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制定了《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该细则是再审申请人找到的房改计算公式、标准、依据,属于新的证据。应用里面所涉及计算公式和标准可计算,其申请人的购房折扣是按申请人一个人的校龄计算折扣,并不是按工龄计算折扣,所以不存在前妻余某某的工龄折扣福利。其理由如下:
       申请人关某祥系副厅级干部,可享受120—130平方米的分房待遇。而申请人的所涉房屋为103.77平方米,合法未超准(过渡表)。
       申请人关某祥的校龄。1953年进入大学工作,1985年提前离休,根据《细则》第三条第2条第(2)项计算为36年。
      成本售价的公式依据细则第四4条第(1)、(4)成本售价=基本房价—校龄折扣+装修价+单项设施其中基本房价=抵交价223元X面积103.77平方米=23140.7元;校龄折扣=负担价577元X0.2%X103.77平方米X36年=4279元;装修价=140元;成本售价=23140元—4279元+140元=18721元。最终申请人要交的一次性交纳房改费折后价为14977元。
       申请人依据房改政策计算出来的结果,没有余某某的工龄折算,与买卖合同中需要缴纳的房改金额14977元的结果一致,说明学校房改办在房改时没有将余某某的工龄计算在里面。
       涉案房屋房改未完成。而且,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其二,本案重要定案依据,是一审法院对房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做的调查笔录。法院定案依据学校房改办笔录签字人员说:该笔录是他们在对面办公室写好了拿过来让我签字的,不是我陈述的。且该证据既无工龄计算依据,也未经开庭调查,绕开被告定案。购房登记表更是伪造的,递表中时间在办产权证的后面。该表是因住房面积未达标补面积不足调查,故要求填原配偶,非购房登记表。且该份笔录根据证据规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被申请人提交的《职工购房申请表》等任何证据,没有表明申请人在涉案房房改时,享受了其前妻余某某的工龄折扣福利;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未发现房改时余某某的工龄是否折算,是本案事实的关键。到学校调查,但不知何原因没有调取到原始的房改计算表,仅对相关人员做了一个笔录,也未质证,就做为定案依据,显然系错误。
       既然不能做为定案依据,在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折算了工龄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
       同时,余某某在去世时,涉案房屋房改流程没有完成,房屋的性质还属于公房,是不能继承的。余某某去世后房改才完成,产权才归申请人;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出票时间为2005年7月,系在申请人关某祥前妻余某某去世之后出资的。根据最高法《(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买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说明购买该房时所享受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也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案中,申请人关某祥购买房改房时是用的成本价,分房时也没有享受前妻余某某的工龄优惠,且在配偶死亡后完成房改支付房改费用。因此,申请人关某祥认为涉案房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故在其配偶余某某去世后,学校将房子按售房政策办到关某祥名下是合法的,再婚后将该房赠予被申请人祖某珍并过户其名下也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以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某祥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离休干部,今年94岁,辽宁营口人,1947年参加革命工作,1948年入党,1949年南下,1953年由中南局分配到中南同济医学院工作,享受供给制至1956年改为新金制。1983年晋升政府14级,1958年离休(正处)湖北省组织部批准亨受副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但从2015年2月医疗费用就改变了,平时吃的药品(晋)类要全自费,合资厂的药要自费10%。住院时,除床位费每天自付12元,理疗费不给报销,13碳呼吸图文报告入院诊查等全自费。根据鄂卫公(2002)5、(2004)102鄂公医(2007)3、鄂卫发(2008)83、(2008)564文件规定,这些扣费是没有依据的,但与校方多年交涉,都无法得到合理的答复。请上级领导一并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
 
来源:中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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