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的裁定书时隔多年又恢复执行引异议

2021-12-14 19:08

 核心提示: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有个交通事故案件,2015年已经终结判决,2018年7月份又恢复执行。中途我复议几次都被驳回,直到2020年9月又把2015年的生效裁定书撤销了,到现在把我拉入被执行人黑名单,还冻结我女儿的银行卡号,这让我的家庭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双碑村郭锐虎日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郭锐虎,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是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双碑村的一位村民。2015年,我和中财保印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正式结案,双方调解达成一致,1月30日起,宜君县法院“执字00006号”裁定书正式生效。我将肇事车辆卖掉之后的12500元全部赔偿给原告之后,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因原告生活困难,便申请了45000元救助,并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执行裁定书已送达给原告,息诉罢访协议书也由本人自愿签写。

    我当时按照裁定书执行了对我的裁定,我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然而这才是我噩梦的开始。2018年3月,我发现我被列入了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银行卡中的26000元存款也被冻结。我多次与执行人员沟通,他们告诉我这是法院的错误,我的银行卡不应该被冻结,让我去法院做个谈话。2018年4月23日,我去了法院,被告知之前原告放弃的款项将继续执行。我整个人都懵了,案件已经终结,法院已经给出了裁定,一切都已尘埃落定,为何又突然变更?距离结案已经3年3个月,为何提出重新执行?白纸黑字给出的裁定结果就这样被无故否定了吗?

    因不明所以,于是我向宜君县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出具(2018)陕0222执异6号裁定书将我驳回。之后,我又向铜川市中院提出异议,中院又委托宜君县法院找我谈话,让我先撤销异议申请,再为我处理财产冻结的事情。后宜君法院又出具了2018陕0222执异17号裁定书,中院出具(2018)陕02号执复23号裁定书,(2018)陕02执复12号裁定书,(2019)陕02执复12号裁定书。直到2019年3月5日,我的银行卡才解封,存款正常使用。

    本以为事情平息了,然而一切都远远出乎我的意料。2019年12月3日,宜君法院再次向我送达了(2018)陕0222执恢4号裁定书,并划扣了我银行卡里5000元存款。之后,在2020年7月20日,向我送达了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在2020年8月19日,在未向我女儿温某某(已出嫁,户口也不在一块)送达法律文书和任何通知书的情况下,强行冻结了其银行存款125021元。在和法院多次沟通之后,宜君法院出具了(2020)陕0222执监1号裁定书。

    这让我感到匪夷所思。本来已经结案,可如今法院却三番五次的否认之前生效的裁定,甚至牵连到了我的家人。距离案发已经8年,为何法院始终不能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结果?就算要我执行剩余款项,这些事情又与我女儿有什么相关呢?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和通知书的情况下(2021年11月8日补发的冻结裁定书)强行冻结我女儿的财产。根据执监1号裁定书,2015年宜君执字第0000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宜君法院2020年8月19日冻结我女儿银行卡还在生效期内,这样的冻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宜君法院2018年以后出具的裁定书于法无据,不能自圆其说。例如,2018陕0222执异6号为什么说没有给双方当事人发送而未发生法律效力呢。执恢4号裁定书发放于2019年12月3日,为什么说是2018年1月23日呢?提前了将近两年是何缘故?况且还绕过2015年00006裁定书。执监1号裁定书表明,2015年00006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那么2018年至2020年9月24日所有的执行都是违法的。执恢4号是违法期内出具的,那执监1号能在违法的基础上出具吗?执监1号撒销的理由也不成立呀,法院只能说适用的那条法律有错误,怎么有权利说权利人自愿放弃是错误的呢?我认为宜君法院所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其一,宜君法院做出的(2015)宜君执字00006号执行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撤销。

    对于宜君法院的裁定,我已按期执行,将售卖车辆所得的12500元全部赔偿给了原告刘某贵,之后便再无财产可以执行。因原告生活困难便申请了45000元救助,并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执行裁定书已送达给原告,并由本人亲自签名。本人也亲自签写了息诉罢访协议书。所以这一干事宜都是在原告自愿的情况下执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撤销。如果权利人没有自愿放弃,为什么3年3个月没有申请执行呢?

    其二,宜君法院已经将(2015)宜君执字第00006号裁定书送达给了原告刘某贵,原告对此并无异议。该裁定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不应撤销。

    其三,宜君法院做出的(2020)陕0222执监1号裁定书,认为(2015)宜君执字第00006号裁定书有错误,应该予以撤销,但并未说明错在哪里,也未提供任何依据。

    综上所述,我现在指出一些疑似不合理之处,还望法律相关的专业人士帮忙看一下。2015年第00006裁定书已经生效三年多,有关法律规定,已经超过恢复执行时限,但现在为何判定此裁定书无效?

    一、剩余款项在2018年3月以后重新执行,恢复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宜君法院在根据2020年9月24日出具的裁定书,如果2015年00006是生效文书,那么2018年到2020年撤销之前还一直在执行、划扣、冻结,为什么会有这些行为?生效文书有什么效力保护了我的什么合法权益?三、宜君法院(2015)宜君执字00006号执行裁定书生效期间冻结温某某银行卡是合法的吗?四、宜君法院在2018年3月至2020年9月冻结我的银行卡,列入黑名单,划扣我的存款是合法的吗?

    这四年的维权之路,我走得异常艰辛。我的资金被冻结,被划扣,连我女儿都不能幸免。而当地检察机关以没有查阅到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权利人自愿放弃的谈话笔录为由,而不支持监督执行。长期以来我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当初本来是以依照法院裁定执行,为何到头来遭殃的却是我呢?一直以来,这件本来已经结束了的案子屡屡变更,我的利益也一次次的受到损害。我想知道这究竟是为何?如果是按照法律所执行的,为何不能给出法律依据?我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关注,将这桩案件迟迟不能定案的原因调查清楚,还我一个公道。 (陕西省铜川市 郭锐虎)

来源:法制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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