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唯一唇腭裂慈善医院迁建受阻5年,或涉虚假诉讼

2021-11-10 09:21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被反映人于某秋涉嫌以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二、三款之规定,涉嫌虚假诉讼罪。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还严重侵犯了反映人、广大患儿的合法权益。”近日,中国唇腭裂诊治联盟成员、四川省宜宾口腔医院/宜宾唇腭裂慈善医院法人代表、院长佘晓晴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医疗人、路过项目人、病人、患儿家长都不断问:还不开业?

    2016年,被反映人、医院建设施工方、四川泸州纳建于某秋(男,48岁)开工后,了解到这片地未来开发价值后,提出要项目全部产权,遭反映人佘晓晴拒后停工,把反复许愿“2016年底搬入新医院”的承诺、“授权委托书”等的责任都丢之脑后;买全部产权后,以每年15%递增的房租租于医院;佘晓晴卖掉拿走几千万元,未来每年递增的15%房租,谁还愿来做慈善救助? 救助初心不将付之东流?  

    事情经过:2008年,宜宾市民政局、卫生局联合成立国内至今唯一唇腭裂慈善医院;2010年市民政局报告市政府,申请医院建设用地,得到支持并定于鲁能2000亩开发中的医疗配套用地;2014年2月8日,宜宾鲁能签署了《宜宾市南岸西区“宜宾口腔医院(宜宾唇腭裂慈善医院)”合作项目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医院全部投资,对外合同经双方确认后以鲁能名义签署。修至25%达到法定转让时间条件,启动在建工程转让程序,评估土地后5天内签订正式转让合同,完成国土局过户手续。开工12个月内对外营业。

    2014年2月28日,佘晓晴丈夫罗某正与被反映人于某秋签订“联合投资协议”;2016年1月 罗某正授权被反映人于某秋,委托建设全部事宜并签定了“授权委托书”。并以鲁能名义与于某秋的四川纳建签定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2016年8月1日开工,2017年5月27日竣工,2017年8月1日前装修、设备完成,对外营业;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医院出资,鲁能对项目进行了评估,建设共2088万元。

    2018年6月26日,鲁能新任副总曲某不愿履行仅5天可以完成的项目转让,为于某秋想要医院在建项目全部产权站台,变原有“协议转让”为销售,电话反映人佘晓晴:“办个预售证”,“有了这个证,这样签订合同就有意义了”,“你得相信我……你没搞明白”(附通话录音,下同)。

    2018年11月19,反映人佘晓晴电话鲁能宋某平项目经理。宋:“给罗主任说了,写个申请。”佘:“从成都跑到这里来,每次来开会总要有个结果,不要忽悠他。”宋:“罗主任说他还是想过来当面说说,我说行。”佘:“总部那边同意预售了吗?”宋:“基本口头同意。”

    2018年11月20日,鲁能明知医疗公益不可预售,不是房产买卖,骗罗某正“申请”要约邀请。他本想为促进项目尽快转让做些努力,提出在原“协议”无法履行(要预售)情况下,若要变“协议”转让为“预售”,需“就原框架协议解除涉及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正式解除协议后,贵我双方终止原框架协议”。因公益项目不可预售,骗去的“申请”当然无用。 

    2019年6月,鲁能函告我院:“我公司与贵院签署了2014年2月8日《宜宾市南岸西区“宜宾口腔医院(宜宾唇腭裂慈善医院)”合作项目框架协议》,我公司正积极推进本项目转让工作,目前本项目正在进行在建工程评估……”

    2020年5月,鲁能宋某平通知要挂牌转让了,与被反映人于某秋算账,评估建设5000万元,比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评估多账面价值1200万元,工程建设多了近3000万元。

    2020年6月23日,申请搁置19月后,鲁能发来“催告函”要求结算,否则后果自负;2020年7月2日,医院回复鲁能,再次“催告函”要求履行“协议”!诉二者法院!

    2021年3月19日,宜宾鲁能以该工程款名义,农行转1000万元予纳建于某秋;2021年6月7日,工程联系单《项目名称》仍是宜宾口腔医院/宜宾唇腭裂慈善医院。既已解除“协议”,为何不是鲁能、纳建、他人? 2020年5月挂牌卖,既已解除“协议”,何必找我? 一年多了为何没挂牌卖出?于某秋不是一直想尽法子买? 

    被反映人于某秋用鲁能曲某、宋某提供的“申请”“催告函”提起了反诉,代理意见10余处:“《宜宾市南岸西区‘宜宾口腔医院(宜宾唇腭裂慈善医院)’合作项目框架协议》已经解除,”“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协议解除的合意早已成立”等,“申请”后鲁能再未电话、见面,“解除协议”在哪?合意早已如何成立?是否涉嫌捏造事实!

    甚至,把两位引进宜宾建设的原开发区管委会十几年领导,罗某正说成骗子骗了他!“催告函”也查证未有集团同意痕迹……庭审仅2处提到“申请”解除问题,明确回答:“没有解除。”

    判决书13页6排:“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原告宜宾口腔医院于2018年11月20向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双方框架协议,2020年6月23日回函,内容为已经同意解除双方框架协议……”

    认定事实错误。一是“发函要求解除双方框架协议”申请吧,是鲁能要罗某正“写个申请”得到的吗?后面还有“签订正式解除协议后,贵我双方终止原框架协议”为何不提?“申请”19个月宜宾鲁能“催告函”同意解除,医院回函不同意,要求履行2014 年2月28日双方唯一“协议”, 为何不提?二是2017年初就停工,12月底已评估,待5天内土地转让完成,即项目在建工程转让,2018年11月还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二审庭审时,法官根本不提上诉人诉讼请求以及大篇幅陈述的“协议”没有解除”,审都没审,直接认定“已解除”。

    2021年8月23日,经过千辛万苦,鲁能一审终于开庭(于某秋案原班法官、原宜宾县观音镇法庭法官)。鲁能宋某平当庭声明“不愿作证”,继续掩盖虚构的事实。鲁能律师直言:“协议”已解除,还是“申请”孤证,没任何新证据说明。是2021年3月19日1000万元给纳建工程款农行发票,没提2020年5月评估挂牌账面价值多1200万元,工程建设多了近3000万元之事,开庭前视频会已向鲁能提出质问,于某秋2020年6月17日短信也明说:“工程款多评估一千万元。”儿戏吗?

    据法律规定要庭审录音录像不给。申请追加施工方纳建为被告,宁愿中午法庭争执一小时,也不准出庭的反映人佘晓晴发言。宣读于某秋案时,就是关键、唯一孤证的93个字的“申请”要约,甚至最后20个字(签订正式解除协议后,我双方终止原框架协议)也不行!不准反复问。一、反映人佘晓晴医院与鲁能有第2份协议吗?“解除协议”在哪?二、宁肯损害他人健康权,违背合同、契约精神,损害国家和个人重大经济利益?为何如此审理?“协议”从未解除!不可以解除!孩子们等待变成一个真正正常的人!救助初心从未变过!想发残疾孩子救助财,损人不利已! 

    综上所述,被反映人于某秋等涉嫌打假官司,无中生有,涉嫌利用、变造、隐瞒“申请”因预售而产生的事实,虚假陈述,虚构宜宾唇腭裂慈善医院、宜宾口腔医院与鲁能《宜宾市南岸西区“宜宾口腔医院(宜宾唇腭裂慈善医院)”合作项目框架协议》早已解除;除涉嫌骗得巨额国有资产,摧毁大量人力、物力、稀缺、紧迫公益救助资源,还严重延误、损害了唇腭裂患儿救助治疗,也让国内、特别是宜宾市广大民众口腔疾病得不到口腔医保的报销,损害了众多人的健康利益,涉嫌触犯了国家法律。

    以上事实,全部有相应完整的证据链支持。如有任何虚假,反映人愿承担一切责任。恳请有关部门依法深入调查、查证!响应2021年3月10日开始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号召,让公平正义的法制社会在祖国真正开花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 佘晓晴)

来源:卫生与健康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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