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未获支持引质疑

2021-10-23 21:1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本人与黎某会离婚纠纷一案,因抚养费偏低且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未获支持,不服县法院(2020)云062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恳请上级领导查明真相,秉公明断,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日前,云南省大关县郭逢贵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郭逢贵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郭逢贵,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悦乐镇某村人(现居昭通市昭阳区),小学文化程度,左眼失明且已经做了结扎手术。上述判决说本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对于有出轨行为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要对方赔偿,否则法院不告不理;其次,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实际上物质损失一般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一般不超过20万元。这不是依据,又是什么?

    在每次收到判决书时,请别人读给我听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在未达到生效期就交材料,以免法律生效。二审中院审判长王某到县法院接的案子,亦未支持本人主张。她说在本案中,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并且在庭审中郭逢贵也承认曾殴打过黎某会,郭逢贵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从这句话当中,可以看出王某疑在包庇黎某会,帮助其提供便利条件逃避惩处。实际上在庭审中,申请人郭逢贵根本没有承认及说过曾殴打过黎某会的话,申请人要求审核庭审时的录像视频给予认证,原告方想问的是郭逢贵殴打过黎某会是从何而来?再审判决书上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什么会错?

    这是申请人第一次的陈述。在2017年9月23日,被申请人父母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之后,被申请人母亲住在再审申请人郭逢贵家,被申请人的母亲就以经济拮据为由要求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离婚,但申请人在外务工的工钱都是交给被申请人支配的。后经镇司法所调解无果,继续在一起生活。但2018年3月25日(农历二月初九),被申请人借口说去大桥村看病为由就再没回来过,并带走家中所有的钱,致使申请人及孩子生活陷入困境。双方分居至今,这期间被申请人没有回家看望过孩子,也从未给过孩子任何费用。三次判决都未达到相关法律之规定。而且,第三次判决书是2021年7月28日判的,延迟了两个多月给我。

    本人还对公告送达方式提出质疑。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才用公告送达。郭逢贵与黎某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原被告都到庭了的,请问王审判长违法违纪没有?原告方有公告送达的电话录音为证。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的诉求是,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一次付清,扶养费按月支付。如果她付不起,要被告方母亲和她兄弟写保证书可以回来带孩子,因为是她母亲给我刁难的婚姻。恳请上级领导查明真相,秉公明断,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云南省大关县 郭逢贵)

来源:24小时新闻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2018 河南新闻网 http://www.hnanxw.cn/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263267611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