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唐山劳动日报》刊发《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详情如下:
因你(单位)设立后未按规定缴纳旅行社质保金、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你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该处罚生效。
